民用航空局111年3月1日空運安字第1115002635號函核准
臺南航空站111年3月11日南航字第1115000338 號函頒實施
民用航空局111年6月24日空運安字第1115014902號函核准
臺南航空站111年7月18日南航字第1115000977號函頒實施
民用航空局113年7月22日空運安字第1130020559號函同意
臺南航空站113年7月22日南航字第1130002701號函頒實施
民用航空局113年12月16日空運安字第1130036269號函同意
臺南航空站113年12月18日南航字第1130004480號函頒實施
一、依據:
(一)內政部頒布「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規定」辦理。
(二)空軍第一聯隊各類通行證、辦理、核發、管制實施規定辦理。
二、目地:為維護本站民航作業區之安全秩序,使人員、車輛進出管制區有所準據,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之。
三、名詞定義:
(一)「航站管制區」係指自本站管制區以內至航機務大樓伸縮鐵門之區域。
(二)「民航停機坪區」係指自航機務大樓伸縮鐵門至民航停機坪及沿線接駁車道之區域。
四、證件類別:
(一)人員工作證:計分1號工作證、2號工作證、1號臨時工作證、2號臨時工作證、月份臨時工作證、月份施工工作證及民航作業區人員通行證參觀通行證及公務接待通行證等九類。
(二)車輛通行證:依臺南航空站空側作業程序2−活動區通行與車輛管制作業規定辦理。
(三)民航作業區人員通行證及民航作業區車輛通行證:臺南機場為軍民合用機場,人員及車輛進出民航停機坪作業,需依「空軍第一聯隊各類通行證、辦理、核發、管制實施規定」辦理。
五、各單位申請長期通行暨工作證事宜,由本站航務組受理作業與製發。
六、臨時工作證之申請,由駐站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臺南分駐所(以下簡稱航警局臺南所)辦理。臨時車輛通行證之申請,由本站航務組辦理。
七、人員工作證依工作性質及通行地區之不同,區分如下:
| 項次 | 證 類 | 通行地區 | 通行地區使用說明 | 適用人員 | 備 註 |
|---|---|---|---|---|---|
| 一 | 1號工作證 (航站工作證) |
航站管制區 | 自本站管制區以內航機務大樓伸縮鐵門區域。 | 1、各單位行政人員 及無需至民航停機坪之工作人員。 2、清潔公司人員。 3、定期合約維修人員。 |
1號及2號工作證申領手續均相同。 |
| 二 | 2號工作證 (航站工作證) |
航站管制區、民航停機坪區 |
自航機務大樓伸縮鐵門至民航機坪及沿線接駁車道區域。 |
確需進出民航停機坪作業之人員。 |
進出民航停機坪區需配合基地通行證使用。 |
| 三 | 1號臨時工作證 | 航站管制區 | 各單位因臨時性工作或特殊事物需要,需進入航站管制區之人員。 | 1、申領臨時工作證者,進出航站管制區,申請單位應派員全程陪同。 2、限當日使用。 |
|
| 四 | 2號臨時工作證 | 航站管制區、民航停機坪區 |
各單位因臨時性工作或特殊事物需要,需進出航站管制區及民航停機坪之人員。 |
1、申領臨時工作證者,進出航站管制區、民航停機坪區域,申請單位應派員全程陪同。 2、限當日使用。 |
|
| 五 | 民航作業區人員通行證 |
民航停機坪區 |
民航作業人員須配合航站工作證使用。 |
公務或需進出機坪作業人員。 |
依空軍台南基地核准之通行區域使用。 |
| 六 | 月份臨時工作證 | 適用通行地區同1號或2號工作證 | 同 1號證或 2號證通行區域。 | 1.各單位及航空公司短期性支援或調用之人員。 2.各單位及航空公司新進人員尚未完成警政署安全登查者。 3.各單位臨時雇用人員。 4.其他。 |
通行期限依據申領單位需求開立,至多為六個月。 |
| 七 |
月份施工工作證 |
航站管制區 | 本站管制區以內至航機務大樓伸縮鐵門區域。 | 工程承包廠商需進出航站管制區施工之人員。 | 通行期限依實際施工期程核定,至多為六個月。 |
| 八 | 參觀通行證 | 航站管制區、民航停機坪區 | 自航機務大樓伸縮鐵門至民航機坪及沿線接駁車道區域。 | 機關團體參觀、訪問、見習、實習時集體使用。 | 1、申請單位應派員全程陪同。 2、限當日使用。 |
| 九 | 公務接待 通行證 |
航站管 制區、民航停機坪區 | 自航機務大樓伸縮鐵門至民航機坪及沿線接駁車道區域。 | 專供公務機關因公務接待長官或貴賓及到站洽公使用。 | 1、申請單位應派員 全程陪同。 2、限當日使用。 |
八、申領手續:
(一)1號及2號工作證:
(二)1號及2號臨時工作證:
(三)民航作業區通行證:
(四)月份臨時工作證:
(五)月份施工工作證:
(六)參觀通行證:專供機關團體,經本站同意進出管制區參觀、訪問、見學、實習時集體使用。
(七)公務接待通行證:專供公務機關因公務接待長官或貴賓及到站洽公使用。
九、門禁管制系統:
(一)航空站門禁管制系統與工作證結合為證卡合一,通行暨工作證磁卡限 本人使用,不可轉借他人使用。
(二)使用通行或工作證磁卡未依規定關門者及未經授權人員藉由尾隨進入管制區內門戶遭查獲者,處理方式如下:
(三)門禁管制系統如遇故障,該期間人員進出管制區以通行暨工作證為進出管制區之憑證。
十、證件之繳銷:
(一)各單位換領各類人員工作證時,由原申請單位負責收繳所領用之舊證並檢附「臺南機場門禁卡/差勤卡申請單」(附件四)正本一份及「繳回臺南機場人員工作證名冊」(附件十九)正本二份親送航空站辦理註銷,本站確認繳回之工作證與所送名冊一致後核章,一份本站留存,一份立即交予繳回單位留存。如舊證遺失,依第十一條遺失補發規定辦理。
(二)各單位對於退、離、調職及解僱之人員,其所領工作證應由原申領單位負責收回後予以剪角或打洞、填具「臺南機場門禁卡/差勤卡申請單」(附件四)正本一份及「繳回臺南機場人員工作證名冊」(附件十九)正本二份親送航空站辦理註銷,本站確認繳回之工作證與所送名冊一致後核章,一份本站留存,一份立即交予繳回單位留存。本站並依各單位所送「繳回臺南機場人員工作證名冊」(附件十九)之人員名單函請航警局高雄分局辦理登查號碼註銷事宜。
(三)各單位對於退、離、調職及解僱之人員,原申領單位無法將其所領工作證收回時,應立即通報本站航務組逕予註銷並轉報航警局臺南所查察。其所領工作證於通報註銷前如有發生不法情事,其法律責任概由申領單位及使用人負完全責任。另由申領單位賠償製證工本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十一、遺失補發與罰則:
(一)遺失航空站各類工作證未依規定辦理通報,而遭他人拾獲冒用致發生或可能發生危害航空站安全情事,原請證單位及持證人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遺失本作業規定所訂各類證件,申領單位應立即通報本站航務組、航警局臺南所及業務組中控室立即關卡,並填寫「臺南機場遺失工作證通知單」一份(附件二十)送本站航務組備查,影本轉送航警局臺南所存查,由航警單位轉知所屬崗哨注意查察。
(三)如24小時內尚未尋獲者,應由申領單位主管查明無訛後,填具:
(四)在通報掛失手續未辦妥前,如被拾獲冒用而發生危害機場安全情事其法律責任概由申領單位及使用人負完全責任。
(五)遺失而重新申請核發各類人員工作證者,年度內遺失第一次,1週內不予補發;遺失第二次,1個月內不予補發;遺失第三次(含以上),除不予補發外,移請航空警察局(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依「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規定」第19條,停止使用者請證權6個月(自遺失通報之日起算),停權期間不得借用臨時證;重新請領人員工作證,應負擔遺失補發申請費新臺幣150元整,並應實施保安認知訓練後始得領證。
(六)各類工作證遺失如係因遭竊(搶)或天災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同前項遺失補發作業規定辦理;但檢具相關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得不受第三次遺失停止申辦或停權之限制。
(七) 換發新證時應收繳舊證,如舊證遺失,依遺失補發規定辦理。
十二、機場工作證逾期、越區使用、轉借他人使用、不符申請目的使用或其他違規方式使用者,得視情節暫停其使用三個月至六個月;暫停使用期間不得借用臨時工作證。機場臨時工作證逾期、越區使用、轉借他人使用、不符申請目的使用或其他違規方式使用者,得視情節於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停止受理該單位之申請。
十三、機場工作證經核發後,領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因案羈押偵審中。
(二)經民航官署註銷空勤資格或民航機構革職。
(三)偽造、變造或冒用機場通行(工作)證。
(四)有走私販運違禁物品事證。
(五)在機場煽惑群眾滋事獲有事證。
(六)妨礙公務執行情節重大。
十四、機場工作證經核發後,領證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暫停其使用一個月至三個月:
(一)違反民航管理法令。
(二)擅自進出航空器影響安全不聽制止。
(三)攜帶違禁管制物品、超額幣鈔或未稅物品進出。
(四)從事與職務不符活動,造成不良後果。
(五)未經申請核准私自會晤過境旅客。
(六)在管制區故意不佩掛工作證。
十五、持用各類工作證、臨時工作證件應佩掛胸前明顯處,臨時工作證於進出管制區時,由執勤員警查驗其有效身份證件及副卡或名單。使用完畢後,應立即將證件繳還,如有遺失情形,應即按本作業規定「十一、遺失補發」之規定辦理,如無法找回,應負擔賠償重新製作申請費新臺幣150元整,航警局臺南所並得停止使用人借證權六個月。
十六、各類工作證毀損或因故無法辨識需換證時,應將舊證繳回,再申請補發。原申請單位負責收繳舊證並檢附「臺南機場門禁卡/差勤卡申請單」(附件四)正本一份及「繳回機場調、離職人員工作證名冊」(附件十九)正本二份親送航空站辦理註銷,本站確認繳回之工作證與所送名冊一致後核章,一份本站留存,一份立即交予繳回單位留存。
十七、各類工作證使用須知均印載於各證背面,持證人應確實遵守,以維機場秩序及安全。
十八、為免退、離、調職及解僱之人員與車輛轉移、報廢之各類通行暨工作證申領單位未依規定繳銷或遺失未通報等情事發生,本站每半年函文領證單位實施查驗及清查使用情形,並限期回復本站,本站得根據該申請單位回復情形辦理人員通行暨工作證繼續使用或繳回,以有效控管各類通行暨工作證,如有違規情形,依前述各項罰則辦理。
十九、各類人員工作證及臨時人員工作證收費金額及項目說明如附表:(依據民用航空局 112 年 9 月 21 日站務場字第 1125023155 號函辦理。)
二十、本規定自核定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航空站各類人員工作證收費項目及管理新制
| 證 照 類 別 | 收 費 項 目 | 收費名稱 |
費 額 (新台幣:元) |
說 明 | |
|---|---|---|---|---|---|
| 人員 工作證 |
新申請 | 申請費 | 感應卡 | 150 |
(1)晶片感應卡製作包含PVC白卡、印卡機耗材(色帶)、護膜、製證人工等,材料成本較高。 (2)一般紙本通行證製作包含紙卡、護貝膠膜、製證人工等,材料成本較低。 (3)遺失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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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紙本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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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換發 | 申請費 |
感應卡 |
150 | ||
| 紙本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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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失補發 | 申請費 | 感應卡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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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紙本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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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人員工作證 | 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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