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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證核發專區

臺南航空站通行證使用及核發作業規定
111/09/13
640

民用航空局111年3月1日空運安字第1115002635號函核准
臺南航空站111年3月11日南航字第1115000338 號函頒實施
民用航空局111年6月24日空運安字第1115014902號函核准
臺南航空站111年7月18日南航字第1115000977號函頒實施

  1. 依據:
    • 內政部頒布「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規定」辦理。
    • 空軍第一聯隊各類通行證、辦理、核發、管制實施規定辦理。
  2. 目地:為維護本站民航作業區之安全秩序,使人員、車輛進出管制區有所準據,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之。
  3. 名詞定義:
    • 「航站管制區」係指自本站管制區以內至空軍24崗哨之區域。
    • 「民航停機坪區」係指自空軍24崗哨至民航停機坪及沿線接駁車道之區域。
  4. 證件類別:
    • 人員工作證:計分1號工作證、2號工作證、1號臨時工作證、2號臨時工作證、月份臨時工作證、月份施工工作證及民航作業區人員通行證等七類。
    • 車輛通行證:依臺南航空站空側作業程序2−活動區通行與車輛管制作業規定辦理。
    • 民航作業區人員通行證及民航作業區車輛通行證:臺南機場為軍民合用機場,人員及車輛進出民航停機坪作業,需依「空軍第一聯隊各類通行證、辦理、核發、管制實施規定」辦理。
  5. 各單位申請長期通行暨工作證事宜,由本站航務組受理作業與製發。
  6. 臨時工作證之申請,由駐站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臺南分駐所(以下簡稱航警局臺南所)辦理。臨時車輛通行證之申請,由本站航務組辦理。
  7. 人員工作證依工作性質及通行地區之不同,區分如下:
臺南航空站機場工作證、通行證規劃表

證   類

通行地區 通行地區使用說明 適用人員 備      註
1號工作證
(航站工作證)
航站管制區

自本站管制區以內至空軍24崗哨區域。

1、各單位行政人員   及無需至民航停機坪之工作人員。
2、清潔公司人員。
3、定期合約維修人員。
1號及2號工作證申領手續均相同。
2號工作證
(航站工作證)
航站管制區、民航停機坪區

自空軍24崗哨至民航機坪及沿線接駁車道區域。

確需進出民航停機坪作業之人員。

進出民航停機坪區需配合基地通行證使用。

1號臨時工作證 航站管制區   各單位因臨時性工作或特殊事物需要,需進入航站管制區之人員。 1、申領臨時工作證者,進出航站管制區,申請單位應派員全程陪同。
2、限當日使用。
2號臨時工作證 航站管制區、民航停機坪區  

各單位因臨時性工作或特殊事物需要,需進出航站管制區及民航停機坪之人員。

1、申領臨時工作證者,進出航站管制區、民航停機坪區域,申請單位應派員全程陪同。
2、限當日使用。
民航作業區人員通行證

民航停機坪區

民航作業人員須配合航站工作證使用。

公務或需進出機坪作業人員。

依空軍台南基地核准之通行區域使用。

月份臨時工作證 適用通行地區同1號或2號工作證 同 1號證或 2號證通行區域。 1.各單位及航空公司短期性支援或調用之人員。
2.各單位及航空公司新進人員尚未完成警政署安全登查者。
3.各單位臨時雇用人員。
4.其他。
通行期限依據申領單位需求開立,至多為六個月。

月份施工工作證

航站管制區 本站管制區以內至空軍24崗哨區域。 工程承包廠商需進出航站管制區施工之人員。 通行期限依實際施工期程核定,至多為六個月。
  1. 申領手續: 
    • 1號及2號工作證:
      • 申領單位填送「申領臺南航空站機場工作證人員名冊」正本一份及影本二分、「臺南航空站工作人員審核名單」正本四份、「臺南航空站人員資料調查表」正本一份、「臺南航空站領取通行暨工作證保安認知規定須知」一份、「臺南航空站門禁卡/差勤卡申請單」一份、「臺南航空站及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臺南分駐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一份及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加蓋單位戳章及主管簽章,函送本站辦理。外籍人士需加填「外籍人員背景查核名單」二份及護照影本二份等相關資料。
        附註:依據本站安全管理系統手冊第二章、2.3.2之規定,新進空側作業人員需完成安全管理系統訓練。申請本站2號人員工作證者,須由申領單位先自行完成安全管理系統訓練並填具「臺南航空站安全管理系統訓練紀錄表」及經本站航務組測試成績評核後,併工作證申請資料辦理。
      • 背景查核及申請登查號碼:
        1. 本國籍人士:航務組檢附申領單位所送「臺南航空站工作人員審核名單」正本四份、「臺南航空站人員資料調查表」正本一份、「臺南航空站及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臺南分駐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正本一份及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送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以下簡稱航警局高雄分局)辦理背景查核及申請登查號碼。
        2. 非本國籍人士:航務組檢附申領單位所送「外籍人員背景查核名單」及護照影本各二份等相關資料送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理背景查核,再檢附「臺南航空站工作人員審核名單」正本四份、「臺南航空站人員資料調查表」正本一份、「臺南航空站及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臺南分駐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正本一份及護照影本函送航警局高雄分局申請登查號碼。
      • 航務組取得人員登查號碼後,檢附「申領臺南航空站機場工作證人員名冊」三份,送航警局臺南所查對並簽註審查意見。完成後抽存一份,另二份退回航務組,以憑製發。
      •  航警局臺南所查對並簽註審查意見後,由本站航務組通知申領人員進行拍照、製證核發事宜。
        附註:依據機場保安計畫規定,領用機場工作證時,申領者需閱讀由航警局臺南所提供之「臺南航空站領取通行暨工作證保安認知規定須知」並簽章認可,始完成航空保安認知訓練。
      • 本站所屬單位員工,由本站逕行審查,名冊一份送航警局臺南所存查。
      • 申請手續完備後,通知申領單位逕向本站出納繳交製證工本費每枚新臺幣壹佰元整。公務單位免予收費。
      • 年度換證由本站通知辦理。
      • 年度換證時,由申領單位填送「申領臺南航空站機場工作證人員名冊」正本一份及影本二分、「臺南航空站工作人員審核名單」正本四份、「臺南航空站人員資料調查表」正本一份、「臺南航空站領取通行暨工作證保安認知規定須知」及「臺南航空站門禁卡/差勤卡申請單」及「臺南航空站及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臺南分駐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正本各一份、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加蓋單位戳章及主管簽章,函送本站辦理。本站將申請資料送航警局高雄分局辦理背景查核及申請登查號碼,航務組取得人員登查號碼後,檢附「申領臺南航空站機場工作證人員名冊」三份,送航警局臺南所查對並簽註審查意見後,以憑製發。
      • 1號及2號臨時工作證:
        1. 駐站各單位因臨時或業務需要進入管制區或民航停機坪區域得申領臨時工作證。
        2. 由申領單位派員陪同申請,填妥「臺南航空站及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臺南分駐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及「領用臺南航空站機場臨時工作證申請表」及借證人之有效證明文件至航警局臺南所辦理。
        3. 臨時工作證使用人詳閱「臺南航空站領取通行暨工作證保安認知規定須知」並簽章,以示同意遵守相關保安事項。
        4. 航警局臺南所採現場申請、隨到隨辦方式,就申請業務需要及核對使用人之身份證件並實施背景查核後,製作「臺南航空站臨時工作證副卡」連同臨時工作證交予申領單位使用。臨時工作證應配合副卡及原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使用,執勤航警並得查驗其身分證件。進出航站管制區及民航停機坪區域時,申領單位應陪同,並將副卡交執勤人員查驗及填註入、出時間。
        5.  臨時工作證及「副卡」限當日使用,申領單位應負責於使用完畢後繳還發證單位,違反者依「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6. 各單位申借臨時工作證時,應由該單位派員陪同申請及進出管制區,並會同監督其作業,申請單位人員一名最多僅可監控五名人員,特殊狀況得由航警局臺南所決定監護人員數量。
        7. 航警局臺南所得對借證單位派員監護情形實施抽查,發現未依規定派員監護或有未遵守機場保安規定之情事時,航警局臺南所得視狀況要求增加監護人員或其他適當之處分。
        8. 申辦2至10日效期之臨時工作證者,於首次申辦進出管制區時,應由申辦單位派員陪同;續辦者或原領有機場通行證回任者,經航警局臺南所背景查核後得免派員陪同。
      • 民航作業區通行證:
        1. 駐站各單位申領空軍台南基地通行證作業,由本站航務組受理後,函轉空軍台南基地申辦核發。
        2. 由申領單位打印「申請民航作業區通行證人員名冊」並依空軍台南基地申請規定填妥「空軍台南基地申請來賓、民航、工作證人員基本資料表」、「保證書」、「空軍台南基地保密守則」、「民眾(含非編制)營內禁止使用民用通信資訊器材切結書」、航警局登查號碼等資料及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名冊正本一份及影本三份,函送本站航務組辦理。
        3. 駐站各公務單位申領空軍台南基地通行證,打印「申請民航作業區通行證人員名冊」並依空軍台南基地申請規定填妥「空軍台南基地申請來賓、民航、工作證人員基本資料表」、「保證書」、「空軍台南基地保密守則」、「民眾(含非編制)營內禁止使用民用通信資訊器材切結書」及檢附國民身份證影本等資料,申請名冊正本一份及影本三份,不備文送本站航務組函轉空軍台南基地辦理。
      • 月份臨時工作證:
        1. 申領單位填送「臺南航空站及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臺南分駐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正本一份、「申領臺南航空站機場月份臨時工作證人員名冊」正本一份、影本二份、「臺南航空站領取通行暨工作證保安認知規定須知」一份、「申領臺南航空站機場月份臨時工作證保證書」一份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函送本站辦理。駐站各公務單位得不備文逕送本站辦理。
        2. 月份臨時工作證申請一次,核准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得連續申請之。
        3. 航務組檢附「申領臺南航空站機場月份臨時工作證人員名冊」正本一份、影本二份,送航警局臺南所辦理背景查核並簽註審查意見後,抽存影本一份存查,另二份退回航務組,以憑製發。
        4. 航警局臺南所辦理背景查核並簽註審查意見後,由本站航務組通知申領人員進行拍照、製證核發事宜。
        5. 本站所屬單位員工,由本站逕行審查,名冊一份送航警局臺南所存查。
        6. 申領手續完備後,通知申領單位逕向本站出納繳交製證工本費每枚新臺幣壹佰元整。公務單位免予收費。
      • 月份施工工作證:
        1. 施工單位填送「臺南航空站及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臺南分駐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正本一份、「申領臺南航空站機場月份施工證人員名冊」正本一份、影本二份、「臺南航空站領取通行暨工作證保安認知規定須知」一份、「申領臺南航空站機場月份施工證保證書」一份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加蓋單位戳章及主管簽章,函送本站辦理。
        2.  航務組檢附「申領臺南航空站機場月份施工證人員名冊」正本一份、影本二份,送航警局臺南所辦理背景查核並簽註審查意見後,抽存影本一份,另二份退回航務組,以憑製發。
        3. 航警局臺南所辦理背景查核並簽註審查意見後,由本站航務組通知申領人員進行拍照、製證核發事宜。
        4. 申領手續完備後,通知申請單位逕向本站出納繳交製證工本費每枚新臺幣壹佰元整後領證。
  2. 門禁管制系統:
    • 航空站門禁管制系統與工作證結合為證卡合一,通行暨工作證磁卡限     本人使用,不可轉借他人使用。
    • 使用通行或工作證磁卡未依規定關門者及未經授權人員藉由尾隨進入管制區內門戶遭查獲者,處理方式如下:
      1. 第一次通知該所屬單位議處。
      2. 第二次吊扣通行磁卡一至三個月。
      3. 第三次吊銷使用人用卡權,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各類工作證。
    • 門禁管制系統如遇故障,該期間人員進出管制區以通行暨工作證為進出管制區之憑證。
  3. 證件之繳銷:
    • 各單位換領各類人員工作證時,原領用之舊證應一併繳回航空站註銷,否則新證不予發給,如舊證遺失,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 各單位對於退、離、調職及解僱之人員,其所領工作證應由原申領單位負責收回後予以剪角或打洞、填具「臺南航空站門禁卡/差勤卡申請單」及「調、離職人員工作證註銷名冊」,由本站送航警局臺南所存查。本站並依各單位所送「調、離職人員工作證註銷名冊」之人員名單函請航警局高雄分局辦理登查號碼註銷事宜。
    • 各單位對於退、離、調職及解僱之人員,原申領單位無法將其所領工作證收回時,應立即通報本站航務組逕予註銷並轉報航警局臺南所查察。其所領工作證於通報註銷前如有發生不法情事,其法律責任概由申領單位及使用人負完全責任。另由申領單位賠償製證工本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4. 遺失補發與罰則:
    • 遺失航空站各類工作證未依規定辦理通報,而遭他人拾獲冒用致發生或可能發生危害航空站安全情事,原請證單位及持證人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 遺失本作業規定所訂各類證件,申領單位應立即通報本站航務組、航警局臺南所及業務組中控室立即關卡,並填寫「臺南航空站遺失工作證通知單」一份(附件二十一)送本站航務組備查,影本轉送航警局臺南所存查,由航警單位轉知所屬崗哨注意查察。
    • 如24小時內尚未尋獲者,應由申領單位主管查明無訛後,填具:
      1. 「臺南航空站工作證遺失證明書」一份(附件二十二)。
      2. 「臺南航空站人員工作證遺失補發申請單」(附件二十三)函送本站辦理掛失、作廢及補發作業。
    • 在通報掛失手續未辦妥前,如被拾獲冒用而發生危害機場安全情事其      法律責任概由申領單位及使用人負完全責任。
    • 各類工作證每次遺失需繳交製證工本費新臺幣壹仟元整,若申請補發另繳交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整,遺失三次(含)以上者,移請航警局臺南所依「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規定」第十五及十九條規定辦理,得停止使用人借證權六個月。
  5. 機場工作證逾期、越區使用、轉借他人使用、不符申請目的使用或其他違規方式使用者,得視情節暫停其使用三個月至六個月;暫停使用期間不得借用臨時工作證。機場臨時工作證逾期、越區使用、轉借他人使用、不符申請目的使用或其他違規方式使用者,得視情節於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停止受理該單位之申請。 
  6. 機場工作證經核發後,領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 因案羈押偵審中。
    • 經民航官署註銷空勤資格或民航機構革職。
    • 偽造、變造或冒用機場通行(工作)證。
    • 有走私販運違禁物品事證。
    • 在機場煽惑群眾滋事獲有事證。
    • 妨礙公務執行情節重大。 
  7. 機場工作證經核發後,領證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暫停其使用一個月至三個月:
    • 違反民航管理法令。
    • 擅自進出航空器影響安全不聽制止。
    • 攜帶違禁管制物品、超額幣鈔或未稅物品進出。
    • 從事與職務不符活動,造成不良後果。
    • 未經申請核准私自會晤過境旅客。
    • 在管制區故意不佩掛工作證。
  8. 持用各類工作證件應佩掛胸前明顯處,臨時工作證於進出管制區時,由執勤員警查驗其有效身份證件及副卡或名單。使用完畢後,應立即將證件繳還,如有遺失情形,應即按本作業規定「十一、遺失補發與罰則」之規定辦理,如無法找回,應負責賠償製證工本費新臺幣壹仟元整,並得停止使用人借證權六個月。
  9. 各類工作證毀損需換證時,應將舊證繳回,另製發新證並繳交製證工本費新臺幣貳佰元整。
  10. 各類工作證之換發採二年方式辦理。
  11. 各類工作證使用須知均印載於各證背面,持證人應確實遵守,以維機場秩序及安全。
  12. 為免退、離、調職及解僱之人員與車輛轉移、報廢之各類通行暨工作證申領單位未依規定繳銷或遺失未通報等情事發生,本站每半年函文領證單位實施查驗及清查使用情形,並限期回復本站,本站得根據該申請單位回復情形辦理人員通行暨工作證繼續使用或繳回,以有效控管各類通行暨工作證,如有違規情形,依前述各項罰則辦理。
  13. 本作業規定自核定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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