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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直航

包機旅客注意事項

國人進入大陸、香港、澳門地區可攜帶物品應注意事宜。

大陸地區

  • 限制入境物品
    • 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 煙、酒
    • 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 國家貨幣
    • 海關限制入境的其它物品
  • 限制出境物品
    • 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國家貨幣
    • 外幣及其有價證券
    • 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 貴重中藥材
    • 一般文物
    • 海關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 禁止入境物品
    • 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
    • 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
    • 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光碟)、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 各種烈性毒藥
    • 鴉片、嗎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
    • 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 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它物品
  •  禁止出境物品  
    • 列入禁止入境範圍的所有物品
    • 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光碟)、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 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 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香港入境旅客須知

  • 入境申報
    • 任何在入境站進入香港的旅客,均須就其超逾免稅優惠數量的應課稅品(酒類、煙草、香煙及雪茄),向海關人員申報。
  • 免稅優惠
    • 凡年滿18歲的旅客可以免稅攜帶下述範圍內的應課稅品進入香港供其本人自用:1升在攝氏20度的溫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濃度以量計多於30%的飲用酒類飲用酒類; 及19支香煙或1支雪昔,如多於1 支雪茄,則總重量不超過25克;或25克其他製成煙草。
  • 核實措施
    • 為確定旅客是否符合資格享有免稅優惠,海關人員或會要求入境旅客出示其香港身份證,以查核該旅客是否離港不少於24小時。
  •  注意
    • 入境旅客如就其所管有而超逾免稅優惠數量的應課稅品不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或作出虛假或不完整的申報,可遭檢控。
  • 禁運/受管制物品
    • 香港對危險藥物、精神藥物、受管制化學品、抗生素、槍械、彈藥、爆竹煙花、戰略物品、未經加工鑽石、紡織品、動物、植物、瀕危物種、 電訊設備、野味、肉類及家禽的進出口實施法律管制。除獲法例豁免外,這些物品必須先獲得有關當局簽發的有效牌照或許可證,方能進出口。 旅客倘沒有有效牌照或許可證而把任何上述禁運或受管制物品帶進/帶離香港,可遭檢控,而有關物品亦會被檢取及充公。 旅客如把任何未經批准的解碼器帶進/帶離香港,可遭檢控。未經批准的解碼器指能讓人在無須支付收看費的情況下,將根據牌照提供而須收取收看費的鎖碼電視節目 以經解碼後的形式收看的解碼器。旅客亦請注意,當局已調派海關搜查犬在各出入境關卡進行巡邏
  • 常見禁運/受管制物品如下
    • 鴉片、嗎啡、海洛英(俗稱白粉)、美沙酮、麻醉鎮痛劑、大麻(俗稱草)、麥角副酸二乙基胺(俗稱黑芝麻或Fing霸)、可卡因、氯胺酮(俗稱K仔)、羥丁酸(俗稱迷姦水) 、安非他明(例如甲基安非他明(俗稱冰)、亞甲二氧甲基安非他明(俗稱搖頭丸)、α-α二甲基苯乙胺(俗稱大力丸))、苯二氮?類藥物(例如氯氮?(俗稱綠豆仔)、咪達唑侖 (俗稱藍精靈)、舒樂安定、氟硝西泮(俗稱十字架)、三唑侖、硝甲西泮、安定(俗稱羅氏五號、羅氏十號))、佐匹克隆、巴比士酸鹽(如速可巴比妥、甲酮(俗稱忽得)) 及其他迷幻劑、鎮抑劑、興奮劑及鎮靜劑。
    • 受管制化學品:乙酸酐、麻黃?、高錳酸鉀及其他受管制化學品。
    • 抗生素:紅霉素、青霉素、四環素及其他抗生素。
    • 械、彈藥及武器:
      旅客倘沒有有效許可證而把任何火器或彈藥帶進/帶離香港,可遭檢控。除獲法例豁免外,管有“仿製火器”亦屬違法。
      旅客如把“武器”包括中國式飛鏢、重力刀、重力操作鋼棒、伸縮棒、指節套、附有手柄的鐵鏈、彈簧鋼棒、任何以彈簧或其他機械/電動裝置露出刀刃的刀,以及任何有刀刃/尖端的武器帶進/帶離香港,可遭檢控。
      註:“槍械”指任何火器;可發射任何射彈、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長槍型氣槍/氣槍/手槍型氣槍;電擊器械(如電擊棒等);
      槍/手槍或其他推動器/投彈器,可從其中發射或藉以發射容載氣體或化學品的投射彈者;發射有害液體/氣體/粉末的任何武器(如防身噴霧器等);以及魚叉或魚槍。
    • 動植物:
      在香港進口/出口任何動物、雀鳥、爬蟲、植物、除害劑、泥土及植物病蟲害,必須預先領有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所簽發的有效許可證或准許證。
      進口供食用的動物方面,則必須附有由來源地方禽畜?生主管當局發出的有效健康證明書和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
      至於進口由中國內地生產的切花/蔬菜/非瀕危植物,則無需領有進口許可證或證明書。
      經香港轉運的動物、雀鳥或爬蟲,亦須領有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簽發的有效特別許可證。
      香港對進口的狗或貓設有檢疫限制。在運送時,這些動物應放於籃、簍、籠或適當的容器內。此外,《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 169 章)的有關條文亦必須遵從。
    • 瀕危物種:
      除獲法例豁免外,在香港進口/出口任何瀕危物種(不論活的或死的)或其部分/製成品,如標本、皮、角、肉、藥物、象牙雕刻品及飾物,必須預先領有許可證。
      (以下為一些瀕危動植物的例子)
      動物: 猴子、象、野生貓科動物(虎、豹、虎貓等)、犀牛、熊、河馬、賽加羚羊、麝鹿、穿山甲、海龜、陸龜、鱷魚、巨蜥、龍吐珠魚、鷹、貓頭鷹、鸚鵡、巨蚌及珊瑚。
      植物: 蘭花、仙人掌、花旗參、豬籠草、捕蠅草、某類空氣草、天麻、石斛及沉香。
    • 野味、肉類、家禽及無煙煙草產品:
      旅客如把任何未領有有效健康證明書的肉類或家禽帶進香港,即屬違法。在香港進口任何野味(例如:鹿肉、果子狸)前,亦須取得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的事先批准。此外,法例亦嚴禁進口狗肉/貓肉或無煙煙草產品。
    • 爆竹煙花或爆炸品:
      煙花、爆竹、火藥?紙、聖誕炮、煙火物品或其他爆炸品。
    • 冒牌貨品及侵犯版權物品:
      旅客如把附有偽造商標/虛假商品說明的冒牌貨品(例如手錶、手袋及衣物)或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例如載有電腦軟件、電影、音樂或電腦/電視遊戲的光碟)帶進/帶離香港,可遭檢控。
    • 電訊設備:
      旅客如為貿易或業務目的,把未領有有效牌照或許可證而以無線電波進行發送的器具或任何該等器具的任何元件(例如流動電話及無線電對講機)帶進/帶離香港,可遭檢控。
    • 戰略物品:
      戰略物品包括軍需物品及能夠同作工業或軍事用途的多種物品(例如化學品、電子元件、電腦、電訊設備,以及能夠用作發展/生產化學、生物或核子武器的物品)。

上述所列只供參考,並非全部受管制、禁運或需作申報的物品。如需進一步資料,請聯絡管制品相關單位。

管制品相關單位聯絡資訊
漁農自然護理署
  • 進出口科 電話:(852) 1823
  • 植物及除害劑監理科 電話:(852) 2150 7000
  • 瀕危物種保護科 電話:(852) 1823
  • 官方網站
香港海關
香港警務處
衛生署
  • 藥物註冊及出入口管制組 電話:(852) 2319 8460
  • 官方網站
土木工程拓展署
食物環境衛生署
  • 食物監察及驗證組 電話:(852) 2867 5577
  • 獸醫公共衛生組 電話:(852) 2867 5428
  • 官方網站
電訊管理局
  • 提供利益:根據香港法例,向政府人員提供或企圖提供任何利益,例如金錢報酬,均屬違法。 
  • 建議:香港海關致力為公眾提供優質服務。如認為我們所提供的服務並未達應有的合理水平,請與在場的當值主管聯絡或把意見寄交部門投訴主任。
香港海關聯絡資訊
地址 香港九龍九龍灣宏光道 39 號宏天廣場 10 樓 1030 室
熱線 (852) 8100 3553
傳真 (852) 2854 3962
電郵 customsenquiry@customs.gov.hk

澳門地區旅客須知

  • 旅客須知
    • 旅客如未依法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或作出虛假或不完整申報;或進口受預先許可制度約束之物品,而未領有有關准照,或進口/出口冒牌或侵犯版權的貨物,可被檢控,且有關物品將被充公。
  • 入境申報
    • 所有抵澳人士,如攜帶之貨品屬下述任一情況,須以有關報關文件及程序向海關申報
    • 任何作商業用途的貨品,且其價值超逾澳門幣五千圓
    • 屬於受預先許可制度約束之物品(見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表B)
    • 受衛生檢疫制度約束之物品
  •  應課消費稅品
    • 受特別制度約束進/出口之貨物 (如氟化物或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
  • 離境申報
    • 所有離澳人士,如攜帶之貨品屬下述任一情況,須以有關報關文件及向海關申報:
    • 任何作商業用途的貨品,且其價值超逾澳門幣五千圓
    • 屬於受預先許可制度約束之物品(見行政長官批示第368/2006號表A)
    • 受特別制度約束進/出口之貨物 (如氟化物或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 
  • 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
    • 入境旅客可攜帶不超過“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列數量的物品,以供其本人自用,而無須申報。每人每日可攜帶下列數量物品(詳細內容及規定請參閱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 乳製品、禽蛋 (不包括鮮禽蛋)、天然蜜;活植物、菌類;鱗莖;食用塊莖類蔬菜;食用果實;種植用種子;甘蔗;冰淇淋及食用冰;供零售用之貓狗食品;動植物肥料;殺蟲劑、除草劑、消毒劑及類似產品;等等。
    • (除殺蟲劑、除草劑、消毒劑及類似產品為0.5千克外,其他各1千克,但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5千克)
    • 200枝香煙
    • 50枝雪茄(每枝重量少於3克)
    • 100枝小雪茄
    • 250克煙葉;(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250克)
    • 一公升葡萄酒及酒精強度以容積計算不超過容積百分三十之飲料
    • 一公升酒精強度以容積計算超過容積百分三十之飲料 
  • 受衛生檢疫或植物檢疫約束之貨物
    • 凡進口或轉運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所載之物品,須受民政總署之衛生植物檢疫。動植物、肉類及食品均屬此類。
    • 活動物:凡進口動物、禽鳥及爬蟲類動物,須預先向民政總署申請進口准照,並受衛生檢疫,否則不得把此等動物進口入境。直接轉運上述活動物,也須受民政總署衛生檢疫制度約束。
    • 植物:活植物(包括根)、鱗莖、塊莖、種植用種子、果實及孢子,進口或直接轉運時,須受衛生檢疫制度約束。
    • 食品:肉類(不論新鮮、冷藏或醃製)、香腸、魚類(觀賞魚除外)及海產類、奶類及其製品、蛋類、冰淇淋及其他可供食用冰,進口時均須領有由民政總署簽發之進口准照及接受衛生檢疫。食用蔬菜、果實、菇類菌種、甘蔗、魚子醬等,則無需申請准照,但需填寫申報單向民政總署申請衛生檢疫,以證明有關食物適宜供人食用。載明於行政長官批示第225/2003號 附件一內之貨物〈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可由個人每次攜帶有關限量進口。 
  • 受預先許可制度約束之貨
    • 凡擬出口/進口受預先許可制度約束之貨物(經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均須向有關之權限實體申請出口/進口准照。
    • 出口 – 表A (包括:受配額制度約束之紡織及成衣類產品、生產影音光碟之設備、武器及彈藥、爆炸品等等)
    • 進口 – 表B (包括:動植物、食品、醫藥產品、化學品、應課消費稅品、生產影音光碟之設備及原材料、無線電接收儀器、武器及彈藥 等等)
    • 醫藥產品:凡進口任何醫藥產品,必須預先向衛生局申請准照。如入境旅客在其行李內攜帶合理數量供個人自用的藥劑產品或藥物,可獲豁免以上步驟,但有關藥品非為麻醉類藥物與精神科藥物,否則必須出示有效之醫生證明,且所攜帶之份量不得超過30天的治療份量。
    • 化學品:很多化學品的進口,須預先取得衛生局簽發的進口准照。
    • 麻醉品與精神科物質:常見的麻醉品與精神科物質為興奮劑、催眠劑及鎮靜劑,嗎啡、海洛英、大麻、可卡因及安非他命均屬此類。各種受監管物質載於<第5/91/M號法令>之表一至表四, 其種植、生產、製造、應用、買賣、分銷、進口、出口及轉運該等物質、均受<第34/99/M號法令>規範。凡進口或出口表一至表四之物質,必須向衛生局預先申請許可證,並使用專門表格。
    • 應課消費稅品:本澳現時有四類應課消費稅品,分別為酒類、煙草類、車輛及燃油。進口此類貨物須向經濟局預先申請准照。
    • 生產影音光碟之設備及原材料:根據<澳門對外貿易法>,進出口光碟母盤、生產光碟之設備及機器,以及進口其原材料,須具備經濟局簽發之准照。
    • 無線電接收儀器:任何人士進口無線電接收器、雷達及導航儀器等貨物時,必須預先向電訊暨資訊科技辦公室申請進口准照。
    • 氟化物:根據法令第62/95/M號之規定,進口及出口含有氟化物之貨品〈包括“雪種”〉,須獲得經濟局之預先許可。
    • 違禁武器及藥物:任何火器、槍械、毒氣或麻醉氣體噴霧器、電槍、刀劍等利器、手榴彈或有關之攻擊性工具,均視為武器,連同其使用之彈藥,均受<第77/99/M號法令 - 武器及彈藥規章>規範。凡進口或轉運該類武器時,須具備治安警察局簽發之准照及發出之許可。旅客如藏有或攜帶法令第77/99/M號第六條所指之違禁武器及第5/91/M號法令表一至表四所指之麻醉品及精神科藥品,會被檢控。 按:上述之「電槍」即所謂之電擊器(棒);伸縮棒,亦可能被視為武器。
    • 瀕臨絕種動植物:進口或出口任何瀕臨絕種動植物,不論是否活生、死亡、其標本、身體部份或衍生物,均須受<<國際保護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公約 – CITES>>(第45/86/M號法令)管制。就每次輸入或輸出本澳時,必須預先向經濟局申請准照及CITES證明書,方可進行有關活動。如屬科學家、專家與科研機構之間的出借、饋贈或交換樣本,但須附有締約國之行政當局所發出之記號或標簽;屬動物園、馬戲團或收藏或巡迴展覽之人工繁殖之樣本,則不受預先許可制度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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