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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禮遇作業申請
1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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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航空站國內線機場禮遇作業規定

  1. 為維護機場安全並參考國際禮儀,有關國內線機場禮遇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辦理。
  2. 本規定禮遇分為下列二種:禮遇作業應配合機場設施辦理,並得設置安全檢查設施對禮遇對象、物品及其車輛實施檢查。無設置公務門之機場,則依一般安檢作業辦理。
    • 特別禮遇:指車輛進出機坪接送,應派專人引導直接進、出機場管制區。
    • 一般禮遇:指由公務門進、出機場管制區。
  3.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特別禮遇:
    • 我國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
    • 應我國邀請之友邦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及外長層級以上之貴賓。
    • 以上各款人員同行之配偶及隨扈。
  4.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一般禮遇:
    • 外國駐華使館(或代表機構)館長或相當職級官員。
    • 應我中央政府各部會邀請,需予一般禮遇之外國貴賓。
    • 中央政府三級機關以上正、副首長及中將階以上武官或相關職級官員。
    • 院轄市、縣(市)正、副首長及議會正、副議長。
    • 中央民意代表。
    • 以上各款人員同行之配偶及隨扈。
    • 軍民合用機場所在地之軍事航空管理機構正、副指揮官。
    • 其他依法規應予隱密保護或安全維護之對象。
  5. 禮遇申請機關:
    • 特別禮遇由總統府、五院或外交部申請。
    • 一般禮遇由有關院、部、會、院轄市、縣(市)之機關及議會申請。
  6. 禮遇申請及執行程序依下列方式辦理:
    • 禮遇申請機關應以書函或傳真函(如附件)於搭機二十四小時前向相關航空站提出申請,並由航空站通知航空警察局相關分局、分駐所配合辦理。
    • 禮遇作業由申請機關派員事先辦理各項手續,於進出機場管制區時,經執勤人員查核後通行。
  7. 申請禮遇機關申報不實者,應負相關法令責任。
  8. 航空站對於合乎禮遇之對象,得應其臨時需要,請航空警察局相關分局、分駐所配合辦理禮遇。

臺南航空站承辦人:總務組 柳莉莎小姐 電話:(06) 260-1114 E-mail:lisa@web.tn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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