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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攝影申請
1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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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航空站提供場地拍攝影片管理要點

  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南航空站(以下簡稱本站)為處理影視傳播機構或機關團體(含學校)申請提供場地拍攝影片,特訂定本要點。
  2. 定義:
    • 商業拍攝:指電影、戲劇或廣告商業性之拍攝行為。
    • 非商業、政令宣導或公益拍攝:指公務機關、學生、一般民眾、旅客及其他非商業性或公益之拍攝行為。所謂公益係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 拍攝影片之內容對於提升交通機關形象及增進交通機關與民眾關係顯有助益者。
      • 對改善社會風氣,有正面宣導效果,經新聞主管機關或相關公會推薦者。
      • 申請機構具良好之社會形象,有助於政府業務之推展者。
      • 其他經本站認定所拍攝之影片符合公益或行銷效益者。
  3. 申請人填具「臺南航空站提供場地拍攝影片申請表」及「拍攝工作人員及器材名冊」,於拍攝影片前七個工作日正本寄(送)達本站,副本寄(送)達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臺南分駐所(以下簡稱航警局高雄分局臺南分駐所);如為影視節目並應檢附拍攝內容大綱。
  4. 商業拍攝除上揭「臺南航空站提供場地拍攝影片申請表」及「拍攝工作人員及器材名冊」外,另須檢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影本(申請人需購買拍攝影片期間保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一併送本站審查,並將副本(含申請表及名冊)送航警局高雄分局臺南分駐所,經審核同意並依繳費期限於使用日前繳納場地使用費後(收費詳第九點)始可拍攝。
  5. 非商業、政令宣導或公益拍攝須檢送上揭「臺南航空站提供場地拍攝影片申請表」及「拍攝工作人員及器材名冊」送本站審查,並將副本(含申請表及名冊)送航警局高雄分局臺南分駐所,俟通知審核同意後,始可拍攝。
  6. 申請人亦可於本站網頁以線上申請方式提出申請,於線上填寫攝影申請表、拍攝人員及器材名冊,俟本站審核同意後辦理,商業拍攝申請需再補送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並依本站開立繳款書依繳費期限繳納場地使用費後,始核准拍攝。
  7. 場地使用以非管制區及機場作業離峰時段為原則,且本站保留准駁之權利。
  8. 拍攝影片之禁止事項:違反者,將停止於本站所轄範圍內拍攝影片權利一年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 不得持用危險物品或妨礙安全情事。
    • 不得妨礙機場正常作業秩序及旅運流程。
    • 不得拍攝安全檢查作業線及設施。
    • 不得使用大型照明燈具、大型發電機具及自設佈景。
    • 不得使用機場之電源、插座,如發生意外須負賠償責任。
  9. 商業拍攝之管理費、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收費如下:
    • 管理費:每日新臺幣一千元。
    • 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
    • 場地使用費(需另加計百分之五營業稅):
      1. 航廈內:每日申請拍攝時間未逾四小時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當日逾四小時者均以一日計收新臺幣二千元。
      2. 航廈外:(機場所屬範圍之開放空間)每日申請拍攝時間未逾四小時者以新臺幣五百元計收;當日逾四小時者均以一日計收新臺幣一千元。
  10. 商業拍攝之繳交管理費、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程序:申請人於接獲核准通知後,管理費、保證金向本站總務組繳交,場地使用費由本站業務組開立繳款書,於所列繳款期限內持向指定銀行繳款後,持收據向業務組領取攝影同意書,一經受理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管理費及場地使用費,如無法依原申請日期使用場地需變更使用日期者,可另行申請變更使用日期,已繳之管理費及場地使用費可予保留至變更之使用申請。
  11.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繳款期限未繳費者,本站將逕予取消拍攝申請,並停止爾後申請權一年。
  12. 拍攝時不得妨礙旅客或其他工作人員之正常作業,並應負責場地之清潔維護;如有損壞現有設施,應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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