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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徵募志(義)工
11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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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2年09月16日訂定
中華民國93年03月17日修訂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修訂
中華民國97年03月03日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09月02日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4月02日修訂

 

  1. 民用航空局臺南航空站(以下簡稱本站)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提昇服務品質,增進工作效率,特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所稱志工係指經本站自行遴選,不占職缺,且無給職,並秉持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志願協助本站辦理指定工作者。
  3. 志工應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聘之:
    • 年滿20歲以上,65歲以下者。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 品行端正,且對工作富有熱忱者。
    • 身心健康有服務能力及時間充裕者。
    • 符合前項條件者,以具備國語、台語、客語、原住民母語、英語、日語及手語等語文專長較多者為優先。
  4. 志工之遴聘程序如下:
    • 報名:民眾自由報名參加或機關、團體、學校及事業單位推薦,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 遴選:由運用單位審查志工申請書面資料後面談,必要時得聘請相關人員進行面談。
    • 訓練:
      1. 基礎訓練:依據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之課程內容辦理。
      2. 特殊訓練:依據服務項目由本站個別訂定之。
    • 實習:完成訓練課程者,由運用單位安排實習服務,並以三個月為限。
    • 評核:實習期滿由運用單位有關人員辦理考核,經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應停止其服務工作。
  5. 志工之工作項目如下:
    • 旅客資訊答詢及設施引導。
    • 轉達旅客建議及聯絡服務。
    • 無障礙服務(包括身心障礙及老、弱、婦、孺等)
    • 育嬰室及飲水機用品補充。
    • 手推車歸位。
    • 服務台人員因公暫離或用膳時之代理人。
    • 其他有助於本站為民服務事項。
  6. 志工之工作時間及時段如下:
    • 工作時間:每週一至三次,每次三小時。
    • 工作時段:
      1. 第一時段:09時至12時。
      2. 第二時段:13時00分至16時00分。
      •  前項志工之服務時段,由運用單位依據業務需要及志工提出之服務時段,予以安排
  7. 志工服勤應遵守規定如下:
    • 應依所訂班表,準時出勤,因故無法如期出勤應事先請假或調班。
    • 服勤時應穿著本站配發之背心,並佩帶通行服務證。
    • 服勤時應以服務台為中心,採走動式服務,並保持儀表端莊、態度和藹。
  8. 志工之督導考核方式如下:
    • 運用單位主管指派專人負責協調及督導,並由運用單位主管及業務承辦人隨時考核志工服務狀況,若發現缺失應即時導正。
    • 志工服務績效優良者,由本站予以表揚或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報請主管機關表揚。
  9. 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增加培訓志工人才,並藉由志工對飛航安全之深刻了解,進而協助推廣飛航安全之理念於一般民眾,訂定志工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由運用單位依業務需要檢討人力之分配,安排新培訓之志工加入服務,原有之績優志工仍保留其服務資格,俟再次檢討人力時之優先聘用人選。
  10. 但志工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應隨時解聘。
    • 無正當理由中途離職、中斷服勤或拒絕接受交付之事務者。
    • 違反運用單位各項規定,且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 無故缺勤達三次者。
    • 連續請假達二個月以上者。
    • 執勤不力、表現欠佳,經考核不適任者。
    • 其他有損本站或志工榮譽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11. 志工之保障及福利如下:
    • 志工由本站負責辦理投保新台幣二百萬元之團體意外險。
    • 視本站經費情形,每人每次執勤最高得發給新台幣二百元之交通補助費。
    • 每年辦理一次聯誼餐會活動,藉以交換服務心得,以增進服務效能。
  12. 有關辦理志工之行政事務或活動所需經費,在本站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13.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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