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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補償金專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噪音補償金運用與協調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1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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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企法(八九)字第一九五四七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四00二六一一七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七00一一0一六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一0五五00三八六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

 

  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為利噪音補償金補助工作之規劃與執行,設噪音補償金運用與協調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2.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 各類噪音補償金申請之分配比例及辦理標準之研擬或諮詢。
    • 與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噪音補償金工作之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研擬或協調。
    • 航空站航空噪音防制區跨越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行政區者,其噪音補償金分配比例之研擬或協調。
    • 航空站噪音補償金爭議事件之協調或諮詢。
    • 航空站研擬噪音補償金工作計畫之協調或諮詢。
    • 航空站研擬噪音補償金年度執行計畫之協調或諮詢。
    • 航空站研擬噪音補償金執行成果之諮詢。
    • 其他協調或諮詢事項。
  3. 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航空站主任兼任;副召集人一至數人,由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代表擔任;其餘委員由航空站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 環境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電機工程、交通運輸、法律、噪音防制領域之學者專家。
    • 航空站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相關鄉(鎮、市、區)長、村(里)長及適當人員。
      航空站屬軍民合用者,航空站應邀請該軍用航空管理機關指派代表擔任副召集人。
      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之。委員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由航空站另行遴聘,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4.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組務,由航空站人員兼任;並得另聘專任幹事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另召集人得視組務需要指派航空站現職人員兼任組務工作。
  5. 本小組依任務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有二位以上副召集人時,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其餘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時,得由該機關指派代表代理出席。
    本小組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6.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議。
  7. 本小組委員遇有涉及自身利益之協調、諮詢或研擬事項,應主動迴避。
  8.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航空站以外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膳宿費。
  9. 本小組所需各項費用,由航空站噪音補償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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