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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補償金專區

噪音防制設施之一定保存年限
1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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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環保字第 0970009436號公告實施

主旨:公告「噪音防制設施之一定保管年限」。
依據: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1. 公告噪音防制設施之一定保管年限,如附件。
  2. 本公告實施前已補助並設置完成之噪音防制設施,適用本公告規定。
  3. 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噪音防制設施之一定保管年限
項次 噪音防制設施項目 一定保管年限(年)
1 防音門 10
2 防音門窗 10
3 開口部消音箱 5
4 吸音天花板 5
5 吸音壁面 5
6 空調設施 5
7 公園 依行政院函頒之「財物標準分類」認定
8 緩衝綠帶 依行政院函頒之「財物標準分類」認定
9 其他有助隔離或降低航空噪音影響之公共設施 依行政院函頒之「財物標準分類」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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