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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補償金專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噪音補償金工作審查會設置要點
1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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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企法(八九)字第一九五四七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二00三二三五八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四00二六一一七0號函修正第五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四00二六五七三0號函修正第四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七00一一0一六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一0五五00三八六0一號函修正名稱及第一、第二、第九點

 

  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噪音補償金補助工作之協調及監督,設噪音補償金工作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之任務如下:
    • 各航空站噪音補償金爭議事件之審查。
    • 各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工作計畫之審查。
  3.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委員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交通部航政司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本局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由各委員推選副召集人一人:
    • 有關機關及本局指派之代表。
    • 環境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電機工程、交通運輸、法律、噪音防制領域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遴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之。委員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由本局另行遴聘,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4.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由本局負責業務之組長兼任;並得另聘專任幹事一人至二人,辦理所任事務;另召集人得視會務需要指派本局現職人員兼任會務工作。
  5. 本會依任務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其餘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時,得由該機關指派代表代理出席。
    本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6.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7. 本會委員遇有涉及自身利益之審查事項,應主動迴避。
  8.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以外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膳宿費。
  9. 本會所需各項費用,由各航空站噪音補償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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