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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補償金專區

臺南航空站噪音防制區內學校電費補償計畫 ( 環保字第1125001849號 )
1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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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01月01日

  1. 本計畫依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2. 本計畫補償對象為高雄市政府公告之臺南航空站(以下簡稱本站)航空噪音防制區內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定義之學校。
  3. 補償金額及方式如下:航空噪音防制區內學校,補償學校電費(電費覈實撥付),由學校檢具單位設立證明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補助電費核銷分攤表電費繳費證明正本其他機關同補助學校電費額度與金額證明函文送至本站申領。
  4. 本計畫補助學校電費,學校申請本站電費補助於補助電費核銷分攤表,應詳實填寫其他各機關單位電費補助費用金額,並避免與其他單位重複申領電費補助,學校應優先支用教育部班班有冷氣電費補助款,不足數始得申請本站電費補助,若發生重複申領電費補助情形,本站已補助學校電費金額應繳回本站,若有違法情事,將移送檢調單位查處。
  5. 電費補償金額得視本站航空噪音補償金每年度徵收額度,經本站噪音補償金運用協調會議通過後調整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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