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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航空站地面裝備車輛駕駛許可證核發作業規定
11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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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局 104 年 6 月 30 日站務場字第 1045012487 號函備查
臺南航空站 104 年 7 月 14 日南航字第 1045001051 號函修正發布
民用航空局 111 年 6 月 8 日站務場字第 1110015719 號函備查
臺南航空站 111 年 6 月 8 日南航字第 1115000788 號函頒發布
民用航空局112年11月2日站務場字第1125027608號函備查
臺南航空站112年11月28日南航字第1125001585號函頒發布

 

  1. 依據:
    • 民用航空局 101 年 11 月 1 日站務業字第 1010034378 號函附「研商運作中靠機地面裝備車輛及空橋設施操作人員教育訓練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 航空站空側作業管理手冊。
    • 民用航空局112年9月21日站務場字第1125023155號函附
      「航空站人員、車輛通行證及駕駛許可證收費項目及管理新制」。
  2. 適用對象:凡具有公路監理單位核發之駕駛執照並領有機場通行證者,經所屬單位向航空站申請者,始能考照;駕駛餐車、油罐車、電動升降車另須具備大貨車駕照,駕駛接駁車及大客車另須具備大客車駕照。
  3. 地面裝備車輛操作證類別:操作學習證及駕駛許可證樣式
    • 操作學習證:地面裝備車輛操作學習證依其核准操作裝備為 5 種:空橋、航機拖車、裝卸車、滾帶車及扶梯車。
      • 註:依據民用航空局 101 年 11 月 1 日站務業字第 1010034378 號函附「研商運作中靠機地面裝備車輛及空橋設施操作人員教育訓練相關事宜」會議紀錄,凡舉申請空橋、航機拖車、裝卸車、滾帶車及扶梯車等五項裝備車輛駕駛許可證,須先取得航空站所核發之操作學習證、由所屬單位實施學、術科訓練合格後,再檢附相關訓練證明文件向航空站申請,始得核發駕駛許可證。
    • 駕駛許可證:地面裝備車輛駕駛許可證依其核准操作裝備分為 12 種:大客車、小客車、行李車、航機拖車、電動升降車、餐車、滾帶車、電源車、冷氣車、衛生車、扶梯車及其他特種車輛(需註明車輛型式與用途)。
  4. 地面裝備車輛駕駛操作學習流程:
    • 駕駛操作訓練目的
      • 為避免地勤人員操作空橋、航機拖車、裝卸車、滾帶車及扶梯車等靠機裝備實作經驗不足,即單獨負責空側機具與車輛 之操作,肇致地安事件。
      • 其餘裝備車輛,無需經歷駕駛操作學習流程,惟仍須符合各申請單位所訂之訓練計畫及操作標準。
    • 筆試申請
      • 申請單位須針對不同裝備車輛訂定不同教育訓練計畫(至少包含標準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二項)。
      • 申請人員完成所屬單位訂定基礎學科訓練及民航局 104 年 3 月編印之「機場空側車輛駕駛安全指引」訓練教材(民用航空局 104 年 5 月 11 日站務場字第10450084751 號及臺南航空站 104 年 5 月 11 日南航字第 1040001770 號函諒達),由所屬單位填寫「臺南航空站活動區地面裝備車輛筆試申請單」,檢附一吋照片一張與駕駛人持有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駕駛執照影本、學科訓練計畫與訓練紀錄(影本),逕送航務組,經審核無誤後,即安排空側作業程序筆試。
    • 空側作業程序筆試及術科考試
      • 筆試合格後,即可進行術科考試(路考),筆試合格分數為 80 分,若筆試不合格,得於一週後再次申請考試,若經兩次不及格,則須於一個月後再重新辦理申請。
      • 空側作業程序筆試考試項目包含,活動區車輛管制作業規定、停機坪安全管理規定、無線電通話程序、停機坪內各類標線之意義、停機坪配置。
      • 空側作業程序術科考試項目包含場面路考、場面熟悉、無線電使用、是否依操作裝備車輛 SOP 流程操作等。
    • 靠機裝備操作學習
      • (新進)地勤人員欲學習操作空橋、航機拖車、裝卸車、滾帶車及扶梯車滾帶車等 5 項靠機裝備者,須先取得操作學習證,方可在所屬單位指定之專責教官(以下簡稱專責教官)監督之下操作相關裝備車輛,如造成任何地安事件亦由專責教官負責。經由航務組筆試合格後(註:80 分合格),完成製證後,函請申領單位逕向本站出納繳交製證相關費用,再持收據至航務組領取「操作學習證」。
      • 學習操作航機拖車及空橋 2 項裝備車輛者,經專責教官實施至少 2 週及靠機作業 20 架次以上訓練;學習操作滾帶車、裝卸車及扶梯車等 3 項裝備車輛者,經專責教官實施至少 2 週及靠機作業 10 架次以上。
      • 目前飛航本站機種皆為螺旋槳機型,為因應本站不定期包機作業,空橋、航機拖車、裝卸車、滾帶車及扶梯車等之學習操作靠機作業訓練,得以模擬靠機方式實施,但於申請駕駛許可證前最後一次靠機作業須以實機靠機方式實施。
      • 每日操作學習訓練結束後,專責教官依據學習情形,於該學員「臺南航空站活動區地面裝備學習操作考核紀錄卡」簽證。每員每日每項裝備車輛實習僅能簽證 1 次。
      • 訓練期間應施以報考地面裝備車輛或空橋項目之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教育,並備有書面證明文件。
      • 已具備其他航空站核准之靠機地面操作裝備許可證人員,所屬單位得檢附該員當年度之訓練紀錄與其他航空站核准之操作許可證、並填寫申請本站筆試等相關資料,函送本站審核通過後,依駕駛許可證之核發程序辦理,無須辦理操作學習流程。
    • 駕駛許可證之核發程序
      • 申請:經學、術科測驗合格人員,由所屬單位填寫「駕駛人資格保證書」並檢附地面裝備操作學習證、操作考核紀錄卡與相關訓練資料。
      • 領證與繳費
        完成製證後,函請申領單位逕向本站出納繳交製證相關費用,再持收據至航務組領證。本站所屬人員請領證件,得免予收費。
  5. 年度換證
    • 「臺南航空站地面裝備車輛駕駛許可證」使用年限為三年,屆期前由本站通知辦理換證。
    • 持證人所屬單位應於年度駕駛許可證到期前辦理複訓完畢、由持證人所屬單位重新造冊加蓋單位印信及檢附一吋照片一張(背面書寫姓名)與「申請臺南航空站地面裝備車備車輛駕駛許可證保證書」函送本站辦理換發新證。
    • 持證人經實施學科測驗合格後始得換發新證;逾期未換發者,視同無照駕駛。
  6. 遺失與補發
    • 駕駛許可證遺失或損毀,由持證人所屬單位填具「臺南航空站地面裝備車輛駕駛許可證遺失補發申請單」(附件六)並檢附一吋照片一張,函送本站辦理註銷及補發作業,補發之駕駛許可證年限與舊證相同。
    • 遺失而重新申請核發駕駛許可證者,應重新考試,年度內遺失第一次,1週內不予補發;遺失第二次,1個月內不予補發;遺失第三次(含以上),除不予補發外,停止使用者請證權6個月(自遺失通報之日起算)。
    • 駕駛許可證遺失如係因遭竊(搶)或天災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同前項遺失補發作業規定辦理;但檢具相關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得不受第三次遺失停止申辦或停權之限制。
    • 換發新證時應收繳舊證,如舊證遺失,依遺失補發規定辦理。
  7. 持證人於場內駕駛車輛時,應備有裝備車輛駕駛許可證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有效駕駛執照,以備隨時接受本站航務組查核。於駕駛執照遭吊(註)銷時,持證人及所屬單位應主動通報本站航務組,同時本站核發之駕駛許可證亦屬失效。本站為加強查驗駕駛許可證之有效期限,得於每年年中按「臺南航空站地面裝備車輛駕駛許可證查核紀錄表」,採全部或部分方式,實施駕駛許可證查驗作業。
  8. 持證人離職,由持證人所屬單位收回該證繳交本站航務組註銷。
  9. 地面裝備車輛駕駛許可證收費金額及項目說明如附表,自112年12月1日起實施。(依據民用航空局112年9月21日站務場字第1125023155號函辦理)。

臺南航空站承辦人:航務組 陳癸杏小姐,電話:06-2601031
E-mail:barbra@web.tn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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