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南航空站全球資訊網商標

Menu

人事園地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南航空站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111/09/13
165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南航空站民國 100 年 1 月 12 日南人字第 1000000183 號訂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南航空站民國 106 年 9 月 1 日南人字第 1065001257 號修訂

  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南航空站(以下簡稱本站)為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等相關措施,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及隱私,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適用本站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非本站人員(含駐站單位)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3.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謂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4. 本站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06) 260-1185、傳真(06) 260-1221、電子信箱:james@web.tna.gov.tw。
  5. 本站將妥善利用各種集會及訓練課程傳遞訊息,加強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6. 本站設性騷擾防治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主任就本站員工、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其中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派)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申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主任就本站員工遴派兼任之。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票數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申評會由本站員工派兼之委員,應按月輪值。
  7. 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為消除語言障礙,本站酌情提供獨立的專業筆譯和口譯服務,並向文盲婦女提供個性化協助,以保證她們充分瞭解司法和准司法程序,並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前項申訴,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第一項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 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 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8. 申訴人於申評會作成決議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9. 申評會處理程序如次:
    • 受理之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評會評議。
    • 評議時,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 申評會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成立者,應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議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 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單位)依規定辦理。
    • 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10.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決議不予受理。
    • 申訴不符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 提出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 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 同一事由經申訴決議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 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11. 參與性騷擾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對於申訴案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報請主任依法懲處或解除其聘(派)任。
  12.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迴避。
  13. 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不受第九點結案期限之限制。
  14. 申訴案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者,得分別依下列程序提出救濟:
    • 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審議決議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申覆。
    • 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台南市政府提出再申訴。
  15. 本站員工經申評會調查有對他人為性騷擾事實,經決議申訴案成立時,應視情節依公務人員相關法規作成懲處之建議移送考績委員會審議,並得令其向被害人道歉或以口頭及書面保證不得有類似行為之發生。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建議。前項性騷擾或誣告之事實,涉及刑事責任,且非屬告訴乃論之罪者,應報請主任核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6. 申評會對於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確保申訴決議確實有效執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17. 申評會認為當事人有輔導、醫療之必要時,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18. 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
  19. 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站相關預算下支應
相關檔案
OPE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