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南航空站(以下簡稱本站)為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等相關措施,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及隱私,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適用本站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非本站人員(含駐站單位)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
三、 |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謂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
四、 |
本站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06) 260-1185、傳真(06) 260-1221、電子信箱:james@web.tna.gov.tw。 |
五、 |
本站將妥善利用各種集會及訓練課程傳遞訊息,加強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
六、 |
本站設性騷擾防治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
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主任就本站員工、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其中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派)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申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主任就本站員工遴派兼任之。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票數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申評會由本站員工派兼之委員,應按月輪值。 |
七、 |
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為消除語言障礙,本站酌情提供獨立的專業筆譯和口譯服務,並向文盲婦女提供個性化協助,以保證她們充分瞭解司法和准司法程序,並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第一項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 |
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
(二) |
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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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申訴人於申評會作成決議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
九、 |
申評會處理程序如次:
(一) |
受理之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
(二) |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評會評議。 |
(三) |
評議時,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
(四) |
申評會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成立者,應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議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
(五) |
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單位)依規定辦理。 |
(六) |
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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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決議不予受理。
(一) |
申訴不符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
(二) |
提出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
(三) |
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
(四) |
同一事由經申訴決議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
(五) |
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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